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918号
李宁: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晓红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晓红借款28万元并支付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自
2、缴纳案件受理费56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86元;
3、缴纳本案执行费4401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