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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1918号

发布日期:2018-12-07 09:06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1918

李宁: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晓红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1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晓红借款28万元并支付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自201711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缴纳案件受理费56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86元;

3、缴纳本案执行费4401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