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20号
赵吉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赵吉华于2018年4月20日前偿还徽商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信用卡逾期本金70400元、利息84480元,合计154880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由赵吉华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已预付,赵吉华于2018年4月20日前付给徽商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
3、缴纳本案执行费2346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