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133号
梁宏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后明与被执行人梁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1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梁宏武偿还徐后明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计853元,本息合计80853元及违约金5000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781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