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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182号

发布日期:2018-12-07 09:1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2182

刘春香: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德美与被执行人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21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刘春香偿还刘德美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65500元(截至2017825日),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8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8716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