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182号
刘春香: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德美与被执行人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1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刘春香偿还刘德美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65500元(截至2017年8月25日),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8716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