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875号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元元、金世华与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875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李元元、金世华办证费10567元,并赔偿律师费1500元,合计12067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78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