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镜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高某与江某于2016年4月25日经房产信息部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江某将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协议签订当日高某支付给江某定金2万元、房款10万元,江某即将该房屋腾空交给高某,并结清了水、电、气及物业费,高某居住该房屋至今。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高某留存剩余购房款12万元,待房产交易过户时支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江某明确表示房子现在不卖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本合同中所述房屋是江某的离婚后财产,土地性质国有,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瑕疵。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江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涉案拆迁安置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江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高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镜湖区法院在判决前要求高某将剩余购房款12万元交至本院,以保障江某收取购房款的利益得以实现。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江某配合高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判决后,被告江某服判息诉。目前双方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近年来本市房价过快上涨,一些卖房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悔约,想获取更高利益,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卖房人的行为显然有违诚信,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判决更好地维护了社会诚信,提醒买卖合同双方要遵守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