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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机构引见人数不够 老人状告称受骗要退钱

发布日期:2018-04-26 15:02作者:奚文君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人到晚年,特别渴望有个体贴的老伴相守余生。年近七旬的独身老人Y先生就是怀揣这样的想法走进了芜湖市某婚介中心。

20153月,Y先生缴纳了980元的信息服务费,婚介中心在收据上书写“一年内不低于见20个”。该年,婚介中心为Y先生介绍对象4人,其中一人和Y先生相处了一段时间。20176月,Y先生又要求介绍对象,并支付服务费200元,之后婚介中心为其介绍对象2人,后经双方协商,退还服务费100元。现今,Y先生认为婚介中心引见人数远远少于承诺,严重欺骗和伤害了自己的感情,遂诉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婚介中心退还全部婚介费并支付利息。

婚介中心辩称,2015年为Y先生介绍对象4人后,因Y先生已在交往,故未再介绍,2017年也介绍过2个对象,已履行了服务义务。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Y先生与被告某婚介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理应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完全履行了服务义务。20153月,被告承诺一年内为原告介绍对象不少于20人,从形式上看,被告实际介绍对象人数与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但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时,还要从实质上进行分析,被告承诺的真实意思应该是显示他们介绍对象的成功率很高、提供的服务周到,并不代表一定要介绍20人,倘若期间有交往时间较长的,一年内就不可能介绍到20人,这一点原告应该清楚明白。谈恋爱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坦诚相待,真诚相处,第三人只是提供一定的外界条件,并不是第三人介绍越多就越好。被告为原告介绍对象4人,其中有一人和原告交往了一段时间,被告已经提供了周到的服务,虽然介绍人数与约定不符,但由于婚介所特殊的服务性质,以及恋爱的不确定性,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主要义务,违约责任较小。据此,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2015年服务费300元。关于2017年的服务关系,双方并无特别约定,被告已履行介绍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退还原告100元,原告已接收,视为双方已提前终止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7年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及时退还原告2015年服务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现实生活中,有些婚介机构将许诺介绍人数作为营销方式,但恋爱具有不确定性,婚介机构不可为了招揽生意夸下海口,否则可能与客户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有婚恋需求的市民朋友,也应对婚介机构的服务有理性期许,不要轻信不切实际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