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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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违规违法 缓刑撤销实刑入监

发布日期:2018-04-09 15:33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42,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因强奸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丘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420下午,被告人丘某某与其前妻任某某因发生口角,继而违背被害人任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未遂。201742019时许,被告人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多次向被害人任某某道歉,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丘某某表示谅解。2017911,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罪犯丘某某于2018326日因未按照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大会被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警告一次。2018329日,罪犯丘某某又因殴打其前妻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于201842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丘某某的缓刑。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丘某某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丘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既已触犯刑法,就应当接受刑罚。缓刑就是对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但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依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本案中,罪犯丘某某因犯罪已经被宣告缓刑,就应当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深刻反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遵纪守法。但是他却不知珍惜、不知悔过,在考验期内两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