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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菜场摊位费起争执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4-09 16:43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32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723750分左右,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镜湖区民生路菜场外北侧路边摆摊卖西瓜时,与该菜场收费员韩某某因收摊位费产生纠纷,双方因此相互拉扯、扭打。期间,被告人刁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的双臂多处抓伤,后拿一把手果刀乱划,并用左手三次掏抓被害人韩某某的下体。被害人韩某某则揪住被告人刁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拳打和掌掴。周围群众见状遂将双方拉开。随后,被害人韩某某慢慢趴倒在一旁的电动车上倒地不起,周围群众随即拨打120叫救护车,救护人员数分钟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韩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现场急救和医院抢救仍无生命迹象,遂被医生宣布死亡。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死者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并存在心功能不全,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中,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201772315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镜湖区海润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害人韩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扭打过程中伤害他人身体,并诱发他人疾病发作而致死,系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已年过六旬的老人,而被告人也年逾半百,被害人明知自己患病,被告人对年迈的被害人是否患有疾病应当有预见的可能,双方却因几块钱的摊位费发生争执,进而扭打,最终导致了本案的不幸。遇事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既不是懦弱,也不是忍让,而是宽容。处世有度量,不苛求,以宽容之心对待他人之过,化干戈为玉帛,利人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