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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询问 重大疾病照样赔

发布日期:2018-05-18 08:59作者:于典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身健康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各种养生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健康医疗等保险也种类繁多,与此同时也出现很多投保人申请理赔却遭拒的情形。投保不是一劳永逸,投保人对投保中的注意事项、责任分配、权利义务等也应当多多了解。

 2016311日,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个人长期重疾保障计划,附加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张先生已按期缴纳了两次费用。201738日,经弋矶山医院诊断,张先生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张先生治疗一周后出院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张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镜湖区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投保前于2016227日被确认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其病情并非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被初次诊断,该情况不符合保险责任赔付情形,且张先生投保时未根据投保单要求履行如实告知其患有疾病的义务,带病投保,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张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中关于义务告知内容、产品说明书及投保提示书上投保人签名陈述非其本人所签,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但保险公司表示不需要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对该义务的履行是被动的。本案保险合同中义务告知书、投保提示书张先生均陈述投保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签名系张先生本人所签,且未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签名系张先生本人所签,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张先生的身体状况详细进行了询问。因保险公司未询问,也就不存在张先生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张先生对于未如实告知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向张先生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