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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途中的诈骗

发布日期:2018-05-02 17:17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423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无为县、庐江县、和县等地,分别以租车运货为由或以前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地接病人出院缺钱为由,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38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被害人车辆后,在乘车途中与被害人聊天话家常,使被害人放下警惕心理,再以做生意需经常运送货物可以与司机建立长期的运输合作关系为诱惑,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后,再向被害人提出借钱的请求。各被害人或是出于信任,或是出于建立合作关系的目的为被告人提供借款。被告人获取借款后便采取关机、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藏匿,达到诈骗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结合被告人系累犯、多次实施诈骗、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此案再次给那些盲目相信陌生人花言巧语的人们敲响警钟:多长个心眼,不要中了别有用心之人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