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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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提供伪证被罚款

发布日期:2018-05-23 15:26作者:陈璐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庭审查证认定,原告李某存在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事情的起因是,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等损失,其就赔偿事宜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镜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包括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为证明其产生误工损失,向法院提交了五张落款人为张某的收条,以证明其受伤期间未工作,但工作任务由张某代为完成,工作单位将工资发放到李某的工资账户后,李某以现金形式将账户内的工资转付给了张某的事实。经承办法官向张某查证该事实时,张某表示虽然替李某工作及李某直接支付其工资行为是真实的,但其收款时未写过收条。经过笔迹核对,最终李某也承认了五张收条均是由其本人伪造。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镜湖区法院对李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也认识到错误,主动交纳了罚款。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