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房子不想卖了,赔钱!怎么赔?

发布日期:2018-05-30 17:14作者:苏文可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在芜湖市二手房市场过热的市场环境下,近期镜湖区法院又受理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8113日,谷某、钱某与张某、周某双方经房产中介所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周某自愿将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的某处房屋出售给谷某、钱某,并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房款支付方式等。同时约定如在买卖过程中产生违约,如违约方为出卖方,出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方,如违约方为买受方,出卖方不退定金给乙方。另双方约定由违约方按照合同价款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芜湖市镜湖区。

合同签订当日,谷某、钱某支付张某、周某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了房产中介所中介费。2018223日,张某、周某通知谷某、钱某涉案房屋不出售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谷某、钱某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庭审中张某、周某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给买方,但谷某、钱某表示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方式已经远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出售方按照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0%向其赔偿。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法则又约定了违约金法则,现守约方选择违约金法则,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当下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违约方赔偿双倍定金已不足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故对谷某、钱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0%向其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售方毁约行为,显然违背诚实守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其同意以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向守约方赔偿,但在当下房屋价格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定金罚则已经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按照违约成本更高的违约金罚则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