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喜欢出去旅游。但在享受旅游时光的同时,游客们也应当注意在旅途中的安全问题。4月8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摔伤事件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份,张氏旅行社组织刘某以及她的一些亲属好友等人前往新疆旅游,刘某等人按照约定向张氏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2016年6月15日,刘某等人从芜湖出发前往新疆开始全线旅游。但在同年6月21日游玩时,刘某从新疆某沙丘顶部下坡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肱骨近段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返回芜湖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由张氏旅行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要求张氏旅行社赔偿损失,但张氏旅行社拒赔,故成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刘某等29人(甲方)与张氏旅行社(乙方)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成员刘某姐姐代表甲方在上述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签订后,张氏旅行社按约定带领刘某等29名旅客开始新疆旅游。
刘某等人组成的旅行团队,于2016年6月19日抵达新疆。6月21日,团队来到库尔勒市“罗布人村寨”游玩,刘某等人来到“罗布人村寨”后面的沙丘上游玩和照相,当刘某从沙坡上跑下来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肩受伤。导游经与刘某及其姐姐商量后,团队决定仍按计划行程前往库车县。在立即返乡治疗还是继续随团旅游的问题上,刘某反复思量,起初想立即返乡,后又踟躇。关于刘某伤情,团队成员联系了一位芜湖医生咨询,经过咨询,刘某最终决定随团继续旅游行程。本次旅程结束回到芜湖后,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伤情作出“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再查明,本案旅程结束后,张氏旅行社配合刘某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索赔,获赔2万元(其中包含“医疗保障”1万元,“意外伤害残疾”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和张氏旅行社就是否尽到提醒义务展开激烈辩论。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氏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关系事实较为清楚。而张氏旅行社在带团旅游中有无过错的问题,经法院审理查明:首先,关于安全事项的提示,根据本案证人证言,应当认定张氏旅行社方已经适当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关于本案所涉沙丘,一则沙丘坡度较缓,二则实际有多名游客在此游玩,故该沙丘并非安全陷阱、危险境地,据此实际状况,张氏旅行社允许刘某等人到此游玩、照相没有过错。最后,关于刘某伤情的“扩大”问题,本案无证据证明其伤情存在“扩大”的事实。另外,鉴于刘某受伤时张氏旅行社已经作出送刘某立即返乡的安排,是刘某自己反复考虑后决定随团继续旅程的,故假如存在伤情“扩大”的事实,也与张氏旅行社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旅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不适,一定要联系旅行社安排回家事宜,及时入院就医,请勿勉强自己继续旅行,以免扩大对自身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