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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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心切被忽悠 无证美容成毁容

发布日期:2018-06-26 14:54作者:陈静秀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追求美要适度,面对花言巧语和夸大其词的美容推销,要淡定理性,经得起诱惑,不能盲目听信,否则追悔莫及。日前,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美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分别赔偿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70051元和17512元。

事情还要从2017年的3月份说起。原告是一位刚满五十的爱美女性,一日其在芜湖市某美发店内同认识多年的老板王某流露出想做祛除眼袋的美容手术时,王某向其极力推荐说,她认识一位医术高超的朋友李某可以帮助王某完成美容手术,并将李某的美容医术吹的天花乱坠。可是王某所说的李某是个既无《医师资格证》又无《医师执业证》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的人员,李某租住本市某小区内的一处民房,购置了一些医疗美容设备,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手术的非法活动。为扩大影响,招揽生意,李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只要王某为其介绍医疗美容的客户,李某都会按收取的费用中给王某一定比例的提成。4月初的一个晚上,王某亲自驾车将原告带至李某的出租房内,经协商,李某与原告达成了做祛除眼袋、川字纹和切眉三项美容手术,手术费用为16000元的口头协议。当晚,李某就为原告实施了上述美容手术。一周后,原告发现伤口没有愈合好,才恍然大悟,遂向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报。经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对李某罚款4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及医疗设备的行政处罚。而原告经司法鉴定,面部遗留条状瘢痕累计长度1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为他人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致原告因手术失败导致面部遗有瘢痕、眉毛大部分缺失,造成毁容的后果,李某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明知李某违法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向原告推荐,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到既无字号招牌,又不具备医疗手术条件的民房内,在不问明李某是否具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对其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在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告张某经过这件事后认真的反思了自己,太轻信他人,太草率地决定,造成了如今被毁容的后果,身心均受到很大的创伤。原先爱美时尚的她,现在每日出门必须戴着一副深色眼镜,以遮挡面部遗留的瘢痕。此案也告诫广大消费者,理智面对美容推销,并选择到有资质、有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做出后悔一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