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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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冲突 原配刺伤小三获刑

发布日期:2018-07-19 16:51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7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系被告人沈某的丈夫,被害人陈某某系翟某的同事和前女友,同时,被害人陈某某也是被告人沈某丈夫翟某的婚外情对象。20177月,被害人陈某某通过翟某的邮箱以邮件的方式将翟某的裸照发送给被告人沈某。收悉邮件后,被告人沈某顾及家庭和孩子,选择了隐忍。期间,被害人仍不断向被告人沈某发起“挑衅”,多次向翟某发送示爱信息,并在网上购买情趣用品寄送至翟某工作单位。为增进夫妻感情,沈某与翟某选择外出度假以淡化该事件对双方感情的创伤。201788日中午,被告人沈某决定与被害人陈某某就其丈夫与之婚外情情况进行交涉,遂驾车至被害人陈某某单位门口等候其下班。被害人陈某某为逃避与之交涉,以去其他地方面谈为由驾车离开,被告人沈某驾车跟随其后。随后被告人沈某察觉出被害人陈某某并无停车与之交涉意愿,在本市镜湖区张家山社区中心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逼停,两人下车后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伤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右侧大腿,后驾车离开现场。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外力作用致右大腿开放性损伤,右大腿下段留有瘢痕累计19.6厘米,其中一处长达17.7厘米,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815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1月,被告人沈某经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已怀孕。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现属怀孕妇女。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的遭遇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冷静做法却触犯了法律,是坚决不可取的。而被害人对婚外情的疯狂举动,以及翟某对婚姻的不忠,也都令人不齿。希望事件中的各方能从这起感情波折中冷静思考,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