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431号
曹邦本、韩小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曹邦本、韩小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支付租金33600元及滞纳金1680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32元,公告费56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4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