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337号
王永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金兰与被执行人王永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埭南小区23-2-502室房屋归被告王永东所有,被告王永东补偿原告朱金兰 6.5万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0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