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564号
安徽华汇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高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芜湖高石石材有限公司货款64212元及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4元,公告费56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107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