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350号
刘宇龙、崔芝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宇龙、崔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202民初350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