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660号
戴茂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茂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敏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6万元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2万元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