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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448号

发布日期:2019-01-16 17:57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民初448

崔明新:

本院受理原告肖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崔明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