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448号
崔明新:
本院受理原告肖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崔明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