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306号
杨浩、陈家荣:
本院受理原告蒋裕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裕贵借款本金50万元、逾期利息11万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7月8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家荣对被告杨浩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家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浩追偿。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