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1842号
黄剑: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黄剑、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361777.77元、利息37279.63元、罚息2081.73元、复利3077.41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
三、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黄剑追偿。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