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6209号
许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元与被告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