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34号
余经龙、宫能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2015年4月23日为你们在光大银行贷款提供保证保险,由于你们贷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据合同向银行支付理赔金17277元,现要求你们支付理赔金17277元及逾期保费4784.12元、违约金(以理赔金为基数,按日1‰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15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