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9461号
徐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平起诉:2016年9月23日,双方就石子款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石子款69870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即2016年底付20万元,2017年11月5日还清,如不及时还款,按利息3分计算。由于你未还款,要求判令给付石子款,按约定支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