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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民初6810号姜翠萍、尹习金、安徽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22 16:3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民初6810

姜翠萍、尹习金、安徽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姜翠萍、尹习金、安徽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68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本金余额76424.23元,利息10304.85元,合计86729.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87日,逾期顺延,并按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2、判决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姜翠萍、尹习金所抵押物(白马小区*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定于201957日上午8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一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