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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民初8641号吴生贵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22 16:4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民初8641

吴生贵: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202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生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11日至20151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38.4元。二、驳回原告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诉讼费10元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