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催15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华建建设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青岛华建建设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9852134、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华建建设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