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353号
汤善余、郜爱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善余、郜爱芳、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评估被执行人汤善余、郜爱芳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9幢103号商业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2380406元,另本院已作出拍卖裁定,限你们自行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符合异议条件缴费重新评估),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