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0713号
吴春英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春英、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吴春英名下位于芜湖市名流印象SOHO411、412、414、415、416、417、423、424号八套房产,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2502580元,另本院已作出拍卖裁定,限你们自行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符合异议条件缴费重新评估),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