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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13号

发布日期:2019-01-09 16:51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镜执字第00713

吴春英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吴春英、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吴春英名下位于芜湖市名流印象SOHO411412414415416417423424号八套房产,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2502580元,另本院已作出拍卖裁定,限你们自行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符合异议条件缴费重新评估),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