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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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妻子可主张返还

发布日期:2021-03-22 09:33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事审判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双方收入可观,且育有一子,一直是朋友们眼中的“幸福”家庭。然而去年1月起,被告李某生活习惯出现异常,后原告王某发现丈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向陈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转账总额高达100万元左右。原告王某认为,上述款项系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同意赠与被告陈某,系擅自处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

镜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未经妻子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且婚内出轨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后经过法官的明理释法及耐心劝导,陈某表示歉意,并当庭返还王某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