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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自由的枷锁

发布日期:2021-06-02 08:41作者:张琴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15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82日晚,被告人潘某在其居住家中,容留何某某、李某、徐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被告人潘某于20201111日在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堰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劝说并陪同吸毒人员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虽不构成立功,但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碍于情面,未阻止李某在其家中邀集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避免自己的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点。

根据世界戒毒组织统计,全球有4000余万人吸毒。吸毒需要高额毒资,吸毒者没有毒资后,为了能继续吸毒,往往会想尽办法去偷、去抢,甚至去杀人,吸毒不但会害了自己,还可能诱发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请广大市民一定要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珍爱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