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健身房锻炼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1-06-08 16:39作者:马如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民众更加关注自身的形象和健康,其中很多人选择到具备专业指导和器械设备的健身中心锻炼,如果因锻炼方法不当或者锻炼时间过长、体力不支等原因导致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期,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89,陶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健身入会契约书及私人教练练习协定。20191114日,陶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安排的健身教练的指导下在跑步机上进行锻炼,后因体能不支从跑步机上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Pi1on骨折、左侧跟骨骨折。陶女士与某健身中心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由此引发诉讼。

镜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陶女士受伤系其体能不支从跑步机上摔下所致,某健身中心作为健身服务场所的管理人,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不能苛求管理人将所有可能的风险全部消灭,但是考虑到陶女士购买了私教课程,该课程与普通健身不同之处在于健身者享有一对一的健身指导服务,私教教练应在了解会员身体基础状况、运动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训练情况适度进行强度和动作的指导、调整,以确保会员训练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因此,陶女士受伤虽非健身中心导致,但其仍未完全尽到避免伤害发生的责任。同时,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应积极管理好自身事务,在感觉体能不支后,应及时停止锻炼,其忽略了在锻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故其对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由陶女士承担自身损害10%的责任,某健身中心承担90%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现下,镜湖区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正在火热开展中,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注意,在健身中心等相关场所健身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应当知晓运动和健身本身具备一定风险,并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合理防范、量力而行;对于健身场所的经营者,要注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