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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

发布日期:2021-11-16 15:53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6月日在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先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执行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8年以来,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总目标,坚持一性两化,对标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推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助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15月共受理执行案件21256件,执结20117件;共计发放执行款14.87亿元。其中2018年新收执行案件3669件(占全院各类案件23.8%,占全市执行案件17.25%),当年结案率94.8%2019年新收执行案件5647件(占全院各类案件28.1%,占全市执行案件18.59%),当年结案率97.6%2020年新收执行案件7743件(占全院各类案件40.1%,占全市执行案件19.51%),当年结案率98.1%202115月收案4197件,(占全院各类案件的42.8%,占全市执行案件18.4%)。三年来执行案件数年均增长45%2020年执行案件数较2018年增长了一倍多。

2018年至2020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率超过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下同)合格率达90%以上(其中2019年、2020年均为100%),执行信访化解率100%,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97.94%。“四个90%、一个80%”核心指标全部达标。201810月,我院通过了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验收,“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由于三年来案件增长过快,导致案多人少矛盾加剧,虽然保持了较高的结案率,但其中大多以终结执行或终本执行方式结案。三年来实际执结率分别为42.41%38.01%49.36%,执行完毕率分别为25.65%27.57%21.77%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攻坚克难,着力推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

集中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涉特殊主体、民生、金融、民营企业等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组织假日出击、晨曦行动、夜间突袭50余次;持续开展房屋腾退专项执行工作,腾退厂房、门面、住宅等1328户,腾退土地及房屋面积合计130余万平方米,涉及财产价值约17亿元。推进“执转破”。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将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移送审查“执转破”案件3件,关联执行案件395件。注重信访化解。建立院领导接访制度、执行局接待轮岗制度,通过直接接访解决实际问题,将可能的信访消化在基层,着力提高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打击拒执精准有力。依法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拘传及拘留535人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立案15件。信用惩戒联动有力。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发布失信惩戒12105例、限制高消费21528例,限制乘座飞机38090例,限制乘坐火车8375例。

(二)坚持深化改革,着力建设执行长效机制

改革执行指挥机制。加强执行办案平台建设,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现执行管理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规范化、智慧化。改革执行运行机制。深化繁简分流,实施分段集约执行,缩短案件执行周期。三年内首次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均达到90%以上,结案平均用时87.6天。改革执行管理机制。针对执行案件规范管理、执行质效考核等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行为。开展“回头看”等专项检查活动,利用周末时间检查案件7000余件,全面查缺补漏。改革执行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实现案件执行款专项管理、专款专付,确保执行款及时、准确发放。实行处罚预告制度,进一步强化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推动法院处罚决定有效落实。

(三)坚持繁简分流,着力加强执行团队建设

精细划分执行团队加强以执行指挥中心为运行基础的执行团队建设。执行局内部成立指挥中心、事务团队、快执团队、普执团队、终本团队。另执行裁判类案件由本院审判庭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裁决。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指挥中心先对全局案件进行网络查控和基础信息查询,经初步查询后根据案件标的和难易程度分别移送快执、普执团队办理。同时,指挥中心对案件财产处置和查封措施跟踪监督,每周定期对财产查封及扣划提前通知和提醒。通过团队化建设,保证了简易案件的快速办理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事办理,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2019年,我院执行局被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团队化建设先进集体。

(四)坚持科技创新,着力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

创新“点对点”查控。依托我市大数据系统,建立“人员生命树”查询专线,查询各类信息近5万条、被执行人信息1.8万批次。创新设置“失信彩铃”。率先一体推行“失信彩铃”,对795名失信被执行人设置“失信彩铃”,敦促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创新引入执行“天眼”系统。利用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精准定位被执行人行动轨迹,查询535人次,获取有效信息200余条。创新司法拍卖模式。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上拍标的物2247件,成交量746件,成交额8.14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4.13%,至2020年年底,标的物件数位于全省基层法院第一名,所有法院第三名(前两名为合肥、淮北中级人民法院)。

(五)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强化执行保障体系

全面压实“一把手”责任。“一把手”既挂帅又亲征,以实际行动帮助解决执行困难,仅2018年就执结案件11件,包括一件涉案标的高达2280余万元的案件。配强并优待执行干警。考虑执行案件增长幅度过快和近两年来人员变动情况,2019年、2020年持续向执行局调配执行干警;针对执行干警“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常态,实施执行暖心工程,院党组多次慰问执行干警及其家属,将从优待警落到实处。落实执行公开。拓宽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执行信息3万余条,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邀请代表委员监督执行活动2次,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中央、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我院执行工作20余次。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院近年来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院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有待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尚不完备,少数工作举措尚未完全落地见效,责任落实仍需进一步细化实化;一些协助执行单位未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工作系统中,影响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在对征收房屋的执行中,某些街道与区建投对接收法院协助执行材料消极,我院不得不大量采取留置送达。二是执行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存在运行不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冻结、扣划功能尚未实现全覆盖,仍需进一步扩大范围、拓展功能;车辆、房产等财产在线查控体系尚待健全;“人员生命树”、移动执行终端等信息技术深度运用仍存在短板;执行“天眼”被限制不得使用。三是财产刑执行有待进一步加强。涉众型侵财刑事案件由于被害人众多、涉案财产分散、涉案土地性质难以流转等原因,财产处置存在困难。如我院办理的冯仕珍、宗俊等20余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历时近十年,涉案财物难以处置,一直未能有效处理。四是执行积案化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大量终本案件需要恢复执行,执行积案越积越多;执行人员频繁调整,新入手的同志对旧存终本案件情况不了解,处置经验不足,力度不大,引起当事人不满;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信访风险;一些矛盾尖锐的信访老案化解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决;我院虽对涉执困难群众开展司法救助,但仍有较大资金缺口。五是执行干警工作压力有待进一步缓解。近年来,我院执行案件增长速度过快,执行人案比居高不下,加之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手段不断翻新,凌晨出击、午间蹲守、夜间围堵成为执行工作常态,执行干警长期超负荷连续作战,身心俱疲,工作压力大的状况需要得到有效缓解。六是执行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当事人对“执行不能”缺乏理解。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人民群众对解决“执行难”会不会是“一阵风”有着一定的担忧,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广大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我院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如下几个方面重点开展工作:一是在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上下功夫。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区委领导,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更加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推进联合惩戒体系拓展升级,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其工作系统、业务流程,在更大范围实现失信名单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上下功夫。涉房屋征收案件的执行,对征收有关事项的查询、征收补偿款的查封、扣划及对安置房的限制办证,需要各街道与区建投明确职责,履行协助义务;对社保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需要社保机构依法积极协助。三是在推进执行信息化上下功夫。优化升级执行指挥中心,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功能,整合执行力量,强化指挥调度;完善网络查控系统,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完善网络评估拍卖系统,推进网络询价工作,提升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四是在突出执行强制力上下功夫。着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涉金融、涉民生、涉党政机关等专项执行活动;用足用好依法拘传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更加有力的手段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着力推进“打财断血”,进一步完善涉黑恶财产认定查封扣押处置机制,确保涉黑恶案件快速执行,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五是在加强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决纠正执行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领域司法腐败,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执行铁军;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健全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完善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执行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六是在深化执行宣传上下功夫。持续开展有力度、上规模、大声势的执行社会宣传,重点加强对终本案件、“执行不能”、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罪等宣传力度,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各种传播载体优势,增强执行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我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精谋实干,久久为功,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增强执行工作实效,为加快建设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的现代化中心城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一

部分用语说明

 

1.“基本解决执行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在当前环境和条件下,在全国法院历年来执行工作基础上,在社会各界支持下,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举措,是有条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因此,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2.一性两化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工作总体要求,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

3.四个基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4.四个90%,一个80%”为量化“四个基本”总体目标,更好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聚焦解决执行工作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第一个90%是为了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执行完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个90%是为了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第三个90%是为了依法妥善化解执行信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第四个90%是为了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普遍性要求,有助于压实各级法院责任。要求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是为了保证整体办案进度,均衡结案。对于未能达到核心指标要求的法院,实行一票否决。

5.第三方评估:为客观评估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单位及部分知名学者,共同制定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并依据该指标体系,对各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进行评估。

6.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2018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全省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举全省法院之力、聚全社会之力,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强意志,向执行难发起总攻,奋力推动安徽法院执行工作迈入全国第一方阵。

7.联合惩戒机制:指人民法院向公安、住建、土地、车管、工商、银行、民航、铁路、保险、旅游等协助执行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等方面实施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8.失信彩铃在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芜湖中院联合市信息办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置“失信彩铃”工作。本院同步开展“失信彩铃”联合惩戒工作。设置“失信彩铃”的被执行人范围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较重的。设置“失信彩铃”的内容为:您好,您拨打的机主已被芜湖市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请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做诚实守信公民,并谨慎与其发生金钱往来,以免财产造成损失。

9.“执转破”:2015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2017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0.执行联动机制:201077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按照《意见》要求,各地成立执行联动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

11.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指人民法院与金融、国土、住建、公安、工商、证券、民政、保险、民航、交通、铁路等协助执行单位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专线或者政务网进行网络连接,由系统自动进行信息筛选和数据交换,实现对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股权、证券、婚姻登记等财产及身份信息的网络查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国家机关建立的系统称为“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地方人民法院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的系统称为“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12.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等。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4.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情形。

15.执行指挥系统:最高院在法院内网上,依托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建立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辐射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平台。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执行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用惩戒、司法信息公开及网上执行服务、执行风险评估与预案、执行流程及绩效考核管理、数据挖掘及智能分析决策等系统有机整合为一个整体,实现各级法院的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从而形成法院上下协调、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联动机制,指挥、协调、督办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重大执行案件,组织协调法院之间的跨区域协助查控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事项。

16.一案一账号是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执行案件中每个被执行人都自动生成一个专属的银行账户,使执行款项、案号、当事人做到实时对应,实现执行案款进出账记录全程留痕。相比之前的传统模式,“一案一账户”避免了交款人情况不明、案件信息不通畅、多种款项混存现象的出现,对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都有着重要意义。

17.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活动。2017, 年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确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的财产处置原则。为公正、规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通过公开严格的程序确定入库名单。

 

 

 

 

 

 

附件二

典型执行案例

 

1、被告人许业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许业胜及其名下某劳务公司因一起货款纠纷,被镜湖区法院判决支付货款1300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虽因执行干警发现许业胜为其儿子出国留学存入保证金而成功扣划27万余元,但此后一度难有进展。执行干警通过深入调查还发现,许业胜在其无为县老家拥有自建豪华别墅,还拥有登记在其亲戚名下的劳斯莱斯、路虎揽胜汽车各一辆;许业胜名下的某劳务公司账户不到一年收入2700余万元,却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且违规转移资金。镜湖区法院遂发函公安机关对许业胜涉嫌“拒执罪”进行立案侦查。许业胜归案后因慑于法律威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分期偿还了1200万元。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许业胜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 刘荣芳与胡昌荣、芜湖咔叽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该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繁昌大华公司拒不协助执行,镜湖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责令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0202月期间,该公司转产生产防疫物资,本着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不影响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镜湖区法院解除了对该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保证了该企业正常生产。20205月,在急需物资生产恢复正常后,本院重新查封了该公司账号并在20215月扣划了该账户存款43万元,该案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保护各方利益的理念。

3汪国玉黑社会组织执行案: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彻底斩断黑恶势力利益链条,摧毁其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镜湖区法院全力推进涉黑涉恶案件财产执行工作,充分创新强制执行手段,将汪国玉名下鑫宇大酒店、牛埠镇街道西街、牛埠新型墙体材料厂、民权中心村5101104室(合计价值665.1799万元)判处没收的被执行人财产,以评估后直接交付的方式直接交付无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牛埠镇人民政府)接收。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执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