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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有边界,法院裁判止纷争

发布日期:2022-01-05 15:01作者:尚万里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原告陶某、倪某状告某公司,称公司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公司”的所有资料。

据调查,陶某、倪某均是某公司小股东。两人因对公司经营现状知之甚少,公司又一直未向他们披露经营状况,遂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接到申请后,认为倪某在其他同业公司担任总监,查询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利益;陶某意思表示不真实,且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不包含相关原始凭证,故一直未予查阅,遂成讼。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包括原始凭证,相关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入账备查。但由于股东的知情权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给设置了适当的限制。因倪某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案涉公司有竞争关系,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倪某的权利应予限制,对陶某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同时,为兼顾股东权利与公司权益的平衡,镜湖区法院对查阅时间和地点进行了限制,案涉各方均服判息诉。本案依法保护了各方的权利,及时化解了纠纷,对如何保障股东权利、股东合理行使权利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