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某诉某学校人格权纠纷案件。王某某因拒绝接受学校人脸识别,导致未能如期参加缴费课程,请求法院确认学校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要求学校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该院特邀调解员在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后及时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引导下进行了沟通,学校代表介绍了学校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必要性,调解员也向王某某详细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王某某消除了误解,并充分认识到学校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员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诉,该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近年来,人脸识别系统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人脸识别具有合法性。镜湖区法院运用最新司法解释高效化解人脸识别引发的新型矛盾纠纷,对今后的矛盾化解具有-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