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习跆拳道时受伤,其父母向跆拳道馆索赔却遭拒绝。近日,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纠纷案,判决跆拳道馆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张某是一名小学生,2018年开始在芜湖某跆拳道馆内学习。2020年11 月张某在跆拳道馆练习蹦跳项目时,不慎摔伤,教练及时通知张某父母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上端骨折,当下便进行手术治疗,一周后张某出院。
事后,张某父母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因外伤致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遗有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遂与跆拳道馆协商赔偿事宜,但跆拳道馆以张某熟悉训练方式且张某经医院确诊为病理性骨折为由拒绝赔偿。张某父母无奈之下将跆拳道馆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年满十周岁,且在跆拳道馆学习跆拳道两年有余,已达到绿带六级,应当对练习项目能否完成及如何完成有基本的判断。另外,张某本身患有“骨纤维异常增殖症”,即使存在轻微的外力作用,也会导致其受伤,不能因为摔倒就推断跆拳道馆项目设置不合理、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再者,被告也并无证据证明张某或其家人在此次受伤前已知晓患有“骨纤维异常增殖症"的事实,因此也不应将受伤归责于张某自身。综上,在双方均无过错、又有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跆拳道馆承担25%,张某自行承担75%。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跆拳道馆也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