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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发布日期:2022-02-18 09:30作者:张琴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陶某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1016日,陶某在本市镜湖区白金湾一期地下车库,用带着钻戒的拳头砸碎汽车后挡风玻璃,从被害人王某的奥迪Q5L汽车内盗窃现金100余元。20191024日晚,陶某又来到华庭阳光小区地下车库,用同样胡方式从被害人胡某某的保时捷卡宴汽车内,盗窃一条价值1000元的“九五至尊”香烟和一条价值1000元的“黄金叶”香烟;从被害人王某的保时捷麦肯汽车内盗窃现金700元。

2021515日,陶某酒驾刑满释放时被公安机关从芜湖市湾沚区看守所门口带回归案。案发后,陶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三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令人费解的是,陶某有正当工作而且生活富裕,盗窃的动机竟然是因为自己的车辆曾被人砸窗“取物”,出于报复心理以及对公安民警办案能力的“质疑”,而多次实施犯罪。虽是酒后冲动,但酒后所为亦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试图挑战法律,否则收获的可能是冰冷的手铐。广大群众也应当切记勿将贵重物品放置于车内,以免非法分子惦记蒙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