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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 教辅机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减”

发布日期:2022-02-28 16:44作者:徐行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17月,“双减”政策正式出台,受该政策影响,众多以学科培训为主体的校外教辅机构面临倒闭、裁员或者谋求转型,在此过程中,如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值得关注。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受理了一批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某教辅机构,受“双减”政策影响而关闭,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又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离职证明,劳动者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某教辅机构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国家的“双减”政策对教辅行业产生冲击系客观事实,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规避责任,仍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据此判决该教辅机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该批案件均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双减”政策背景下,教辅机构在减员、裁员过程中更应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员工的离职手续,依法依规做好员工的安置及补偿,使培训行业劳动关系在本次变革中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