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改优促”作风建设】温情执行探视权 母女情深终团圆

发布日期:2022-05-20 18:39作者:张如平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秉持以调解为主、对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有益的原则,妥善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20198月,经镜湖区法院调解,陈某与季某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调解协议,20224月,申请人陈某以被执行人季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探视义务为由向镜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在详细了解案情始末后,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多次与陈某、季某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季某设身处地的为女儿着想,探望可以抚慰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造成的伤害,有助于让他们拥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同时从法理上引导双方,阐明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易变性,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季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办案人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劝导下,季某终于同意陈某探视女儿,本起探视权纠纷得到圆满执结。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这类案件“易断难执”。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挽救的是一份亲情,滋养的是两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