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温情化解探望权纠纷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日期:2022-08-09 16:53作者:徐晨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中父亲和母亲缺一不可,但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有时候连探望孩子的权利都会受到阻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法院又会如何裁判探望权的行使?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8月育有一女一一(化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与张某2021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一一由父亲张某抚养,在孩子独立生活之前,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张某负担。女儿每周末、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元宵节跟王某生活,但20217月、20225月王某报警称张某认为她的探视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和生活习惯,遂拒绝其探望。经民警调解未果,后王某愤而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离婚后,王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女一一,但其作为母来与一一之间的血缘亲情不能因此割裂、其依法有权行使探望权,且未成年子女对母亲的感情亦无可替代,行使探望权既是王某的法定权利,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张某理应子以积板配合。但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首先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避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婚生女一一现年龄尚不满四周岁,因长期不和王某在一起生活,对其并不熟识,如王某突然较长时间接走孩子,可能会对孩子形成不安全的心理影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王某起诉要求探望孩子的时间和频率并不适宜。该院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促进母女感情交流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王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每次探望以周末一日的白天整块时间为宜,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及第三个周六,探望方式由王某、张某自行协商。王某主张孩子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其共同生活,不利于婚生女的正常学习生活并容易激化双方矛盾,该院没有支持。

法官寄语,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离异家庭家长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存续与教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爱与母爱的双重呵护,避免将自身婚姻失败与情感压力迁怒于子女,避免人为设置探望障碍导致父爱或母爱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