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中旬,被告人汤某某在芜湖会展中心的参展摊位上,未经核实性保健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以及产品合格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50瓶(盒)“美国伟哥”、“勃龙伟哥”、“万艾可”以及一些无名的性保健品,且未索取发票及购货凭证。后被告人汤某某制作宣传纸牌,在镜湖区赭山公园西大门附近,以5元每粒的价格对上述性保健品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共出售了20粒左右,非法获利100元。
2022年3月8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正在销售性保健品的被告人汤某某现场查获,并对其现场销售的“美国伟哥”、“勃龙伟哥”等19类性保健品进行扣押,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扣押的性保健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部分产品同时还含有他达拉非成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均系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本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汤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予以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