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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

发布日期:2022-09-30 16:17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材料(6

 

 

 


镜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928日在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镜湖区法院院长   钱亚

 

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来报告区法院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9年以来,我院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抓手,坚持履行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重要职责,积极推动平安镜湖建设。三年来(2019.1.1-2022.8.31),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662件,审结1641件,判处罪犯2560,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7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86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2165人(其中宣告缓刑1321人),管制1人,单处罚金14人,免予刑事处罚27人。宣告无罪1人。在全体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我院刑庭先后获得2019年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2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21年芜湖市扫黑除恶与社会治理贡献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刑庭工作人员先后获得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工作个人嘉奖、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芜湖市2020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嘉奖等,相关案件庭审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一、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切实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有力惩治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故意伤害、涉黄赌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85523人,有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38102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910人,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净化网络空间,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60147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筑牢公共安全“警戒线”, 审结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案件603件。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审结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6件,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00余万元。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认真落实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始终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牢固树立“铁案”意识,保持黑恶案件从严从快的高压态势,2019年以来共审结涉黑涉恶刑事案件18件、案涉被告人93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1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34人(其中宣告缓刑14人)。其中包括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督办的汪国玉等33名被告人涉黑案(详见报告附件2)。

坚持“双百”原则,对判处财产刑的涉黑涉恶案件100%移送执行,100%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彻底摧毁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经济基础,共移送执行标的2961万余元,已执行到位2804万余元。常态化开展线索摸排、核查工作,移送涉黑涉恶线索和保护伞线索42条,核查线索25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8条,做到打早打小,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努力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挂牌成立少年法庭,探索法理情相交融的特色审判模式,并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校园法治讲座等普法宣传教育模式,培养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做到寓教于法、寓教于情、寓教于理。积极参与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和跟踪帮教工作,加强与区检察、公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联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现预期效果,促进受矫人员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三年来,共举办专题开放日活动3次,接待学生110余人;邀请学生走进法院旁听庭审3次,参与师生达370余人;开展校园普法讲座活动13次,普法受众约7200余人;为50名社区矫正人员普法授课1次。

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以“三项规程”为抓手,促进案件裁判实体公正。一是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过滤作用,将可以预见的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并固定争议焦点及无争议的证据,减少庭审事务性负担,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例如针对汪国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被告人汪国玉对抗审讯的情况,我院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汪国玉的陈述,以释法说理化解其对抗情绪,促进该案庭审顺利进行。二是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积极履行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义务,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时要求公诉机关举示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以达到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防范冤案错案的目的。三是健全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四类人员”出庭的必要性和出庭资格审查,积极落实出庭作证的激励机制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四类人员出庭作证,进一步提升庭审实效。例如在杨亚涛等四人非法采矿罪案的审理过程中,为更细致的查明案件事实,我院请公诉机关协助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对江砂价格、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认定等被告人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解答,厘清争议焦点,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详见报告附件2)。三年以来,我院共召开庭前会议20次,庭前解决程序性争议47个,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分别为523人次,实际到庭率达100%,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1件,切实做到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进诉讼效率提升。一是完善内部办案机制,制定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办法,准确把握刑事速裁简易程序适用选择。2019以来院共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1052,平均审理周期简易程序(独)11.09天,简易程序(合)27.23天,速裁6.06天,速裁、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2.4%,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办案压力,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效果。二是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针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宣判,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推广采用表格式裁判文书,既提高审判人员书写裁判文书效率,也让被告人及当事人轻松看懂判决文书。三是推进“刑拘直诉”办案机制的实施,实现公检法三方联动、合力提速。2021依法审理了我市首例“刑拘直诉”案,从立案到宣判仅两个工作日,创下镜湖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判速度新纪录,达到快立、快审、快结的良好效果(详见报告附件2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一是严把制度适用程序,将向被告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必经程序,确认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依法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为庭审顺利快速进行打下基础。二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通过认罪认罚案件快审快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及时缩短办案期限、缓解社会矛盾。2019年以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审理案件1194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的被告人1336人,免予刑事处罚27人。三是加强认罪认罚与公益诉讼赔偿相结合,在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审理中,将被告人是否积极自行履行赔偿义务作为表现其“认罚”态度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大幅提高公益诉讼的判前履行率,有效提高司法权威。

三、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文明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刑事司法公正文明高效

严把刑事审判质量关完善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委会讨论的机制衔接,坚持“三级”把关机制。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存在裁判不统一的案件开展常态会商为承办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专业参考意见2019年以来,我院共组织召开刑事专业法官会议47次,讨论案件67,提交审委会讨论58有效促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例如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研讨,统一了此类案件对免刑与缓刑的适用、主刑及罚金刑的确定,推动案件高效办理,同时保障司法裁判统一性。

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值班窗口,三年来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1800余次。加强与司法局协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速裁程序案件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由区司法局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以来共为1432名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在芜湖市首先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人100%全覆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给与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走出困境,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司法救助工作,对我院1件猥亵儿童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救助3万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除判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外,还判决被告人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推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高。

增进司法工作透明度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已举办3次新闻发布会,对年度重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相关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并邀请省市级媒体记者参加,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庭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案件庭审实况,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三年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刑事裁判文书929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1150,观看人数104.29万人次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选取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组织不同受众旁听庭审,全方位展示司法面貌共邀请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公职人员、社区群众等旁听案件庭审15次。如2021年邀请社区、物业代表40余人及北塘小学师生代表20余人旁听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庭审,呼吁民众提升社会公德、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司法理念、司法能力与新时代新要求还有着一定的差距,还需持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二是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应对新情况研究不够,难以杜绝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三是我院作为中心城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办案压力大、员额法官超负荷工作现象暂无法有效避免。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推进法院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下一步,镜湖区法院将勇于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协调,以严格公正司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政治信仰,增强政治担当。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围绕大局更好地履职尽责。

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具体标准,坚定不移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侦、诉、审一体遵循的统一刑事司法标准。积极推进审判辅助系统智能化建设,打破刑事案件数据壁垒,加强政法单位信息共享,强化刑事诉讼流程衔接。同时兼顾一案一阵地的普法宣传策略,在邀请各界人士旁听典型案件庭审的同时,将具有启示教育意义的案件审判阵地前移至社区,让居民在家门口感受法律威严,提高守法意识。

提升工作实效。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严守法定证明标准,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切实推进庭审程序规范化。严格贯彻执行“三项规程”,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细化工作流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制度的运行机制,促进审判质效实现跨越发展

打造过硬队伍。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以及“以案为鉴”专题警示教育成果,持续正风肃纪。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加强专业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培育。把纪律作风作为关键,严格执行铁规禁令,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落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办理并回复落实情况。与代表密切沟通,邀请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参加法院会议、旁听法院庭审等。认真接受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公正审理抗诉案件、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邀请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等参与调研座谈等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持续开展直播活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我院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院将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扎实工作,不断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能力水平,努力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三项规程”:2017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试行。

2.“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四类人员分别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业知识的人。通过“四类人员”出庭作证,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增强庭审效果、提高裁判可接受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3. 刑拘直诉: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5. 定案把关“三级”机制:即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委会讨论机制。对于法官在审判中遇到的疑难或需统一的问题,由案件合议庭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定案;如有法律疑难问题,根据案件分类,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明确审理和裁判方向;对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委会讨论。

6. 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创设的一项制度,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案件提供专业意见的组织架构,分别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其基本职能是讨论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需要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等问题。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仅供承办人、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承办人、合议庭决定,承办人、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负责。

7. 高空抛物罪:2021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该条文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 汪国玉等33名被告人涉黑案:2000年前后,汪国玉凭借宗族势力在无为市通过非法收购土地使用权、违法建房倒卖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吸引、拉拢大量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以来,汪国玉在担任牛埠镇集胜村委会副主任、牛埠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通过拉票当选公职、在当地重要岗位安插宗族人员,把持基层政权,肆意威胁、刁难、盘剥百姓,获取非法利息,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走向成熟。该组织长期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1231日,镜湖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国玉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是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镜湖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统领,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督导组督导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重拳惩治侵蚀基层政权、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该案的一审宣判,宣告了以“村霸”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彻底覆灭,修复净化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 杨亚涛等四名被告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1月,被告人杨亚涛、杨心华、董玉喜、马源兵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其中董玉喜盗采江砂7525.84,价值210723.52元,获利20000元;杨亚涛、杨心华盗采江砂7000余吨,价值196000元,获利48000元;马源兵盗采江砂4520吨,价值126560元。2019116日,镜湖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二年,并处一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四名被告人赔偿因盗采江砂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损害评估费用(该赔款合计388386元判决时已赔付到位)、就本次盗采江砂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近年来,芜湖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镜湖区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运用法律武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不仅对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刑事制裁,还通过公益诉讼对他们克以经济制裁,为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资金支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3.“刑拘直诉”首案被告人和雷平盗窃案:20212月份,和雷平多次翻窗入室盗窃他人财物。镜湖区法院在充分保障和雷平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案快办,从立案到宣判仅两个工作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和雷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芜湖市“刑拘直诉”首案,创下镜湖区法院刑事案件审理速度新纪录。采用“刑拘直诉”的方式,可以实现侦诉审联动衔接、合力提速,切实做到缩短办案期限,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快速准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4. 宋传荣高空抛物案:2021312日晚630分左右,被告人宋传荣明知自家楼下(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庄83单元)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且垃圾桶两旁是机动车停车位,仍然从501室家中将一个空的“李锦记”酱油玻璃瓶向楼下垃圾桶抛掷,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案发时,恰逢该楼其他住户下楼并走到垃圾桶附近, 该业主随即报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2021527日,镜湖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宋传荣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案的妥善审理及普法宣传,体现了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