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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重量“不达标” 消费者起诉索赔1.5万元

发布日期:2022-12-30 08:54作者:何侃伍阳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21128日,当事人徐某冒着大雨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送到镜湖区法院,感谢法官公正裁判。

2022928日,徐某与A螃蟹行事先在微信中约定好所购的螃蟹规格、数量。当晚,徐某到A螃蟹行店内领取100只母螃蟹,并支付货款5000元。A螃蟹行向徐某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后徐某将其中20只螃蟹送给朋友却被告知份量不足, 929日下午其携带剩余的80只螃蟹前往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范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调解无果,徐某遂诉至法院。

徐某认为A螃蟹行应提供每只净重为5两的螃蟹(母,250克),即使带水草净重不能低于48(母,240克),A螃蟹行则认为应以此前徐某购买的规格,即螃蟹带水草,每只约3-4两,150-200克为标准提供100只螃蟹。而且,徐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本案的法官及书记员多次前往范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情况。徐某与A螃蟹行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徐某在A螃蟹行处购买100只螃蟹,该基本事实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徐某是否为消费者;二、A螃蟹行在出售螃蟹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在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检索,徐某并无类似关联案件,且徐某陈述因生活消费及送人需要10箱大闸蟹并无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A螃蟹行关于徐某不是消费者的辩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另徐某在微信中明确向A螃蟹行提出要求购买规格型号(单价50元,5两为250克)螃蟹100只。A螃蟹行作为经营者,明知以当时的市场行情无法提供上述规格的螃蟹,负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却未及时告知或提出异议。经范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确认,80只螃蟹每只平均最低181.5克,最高192.5克,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误差范围。A螃蟹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对徐某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扣除无法返还的部分螃蟹后,法院最终判决A螃蟹行退还徐某螃蟹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15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A螃蟹行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表示将以此案为戒,规范经营。

法官提醒,在买卖活动中,消费者如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要保存好购物小票等证据,保持商品原样。 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应对自己的产品何服务尽到谨慎义务,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