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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产品或非真保健,需谨慎选购

发布日期:2023-01-16 10:32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3112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镜湖区经营成人保健品行,经营范围为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计生用品零售。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正规渠道和没有正规产品合格证明、无正规发票的情况下,仍三次购进陌生人上门推销的来源不明的性保健食品,摆在店内柜台作为保健食品展示销售。2022526日、2022616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对该保健品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并当场扣押了12种风险隐患食品。经检测,8种物品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西地那非系国家公布的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20228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对本罪的从严打击,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的维护。各生产商、经销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切勿因逐利而触犯法律;同时,广大消费者也需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