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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年】超市购物意外“翻车”,谁担责?民法典有话说!

发布日期:2023-03-29 08:13作者:苏寒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前,原告张某在芜湖市某大型超市购物结束,乘坐超市扶手电梯下行时,被身后突然失控下滑的购物车撞倒,经民警现场勘察,事故原因是超市购物车轮刹车橡胶脱落造成购物车沿扶手电梯自行下滑。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原告送至附近三甲医院就诊,经查为腰部、腿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

张某认为超市对购物车缺乏日常维护管理,导致自己身体遭受伤害,遂将超市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市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损失,因此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双方矛盾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及数额问题,遂通知双方到庭,就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分别向原、被告逐一讲解,并就此阐述《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面向被告超市明晰其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劝告原告互谅互让,早日放下心结。几经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当场付清赔款,原告当场申请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人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超市、商城等应以此案为鉴,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维护。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修复的,要采取醒目标记、警示等方式提醒公众,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此同时,消费者在公众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更要倍加小心,做到“开心而来,安全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