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威慑作用,加大保护环境资源的司法宣传力度,4月6日上午,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的案件,邀请了40余名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师生旁听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吸砂泵方事先通谋,在长江马鞍山段171号浮附近水域,利用“和州688”船盗采江砂3165.09吨,涉案江砂价值人民币12976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该案件也系漏罪案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寄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们要守护自然环境,让环保扎根现在,用绿色昭示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