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等新兴网络软件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平台,但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抖音、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原告,并称其“一家子在外面行骗”“二婚老骗子夫妻专门在外面各种骗”“姘头”等。同年11月,被告在抖音上发布短视频,使用“两个老骗子”“老妖精”等称呼,并附带原告的抖音账户截图,视频发布后有4000多条赞、1500多条评论、900多条转发。原告为此非常苦恼,遂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抖音及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论,并被大量点赞、评论、转发,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享受的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必须文明上网、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